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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案例解读之诉讼离婚

来源:杜芝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0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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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/ /// // 案例// /// //

原、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,2014年3月双方在某某市某某区某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,婚后被告王某某判若两人,脾气暴躁,喜怒无常,经常对原告杨某某实施冷暴力,对原告家人更是恶语相向,经常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。婚后因为各种原因,原告杨某某流产三次,在此期间被告不但不尽夫妻义务,反而对原告冷嘲热讽。双方自2015年6月起一直分居,分居期间,被告对原告仍不管不顾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原告遂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离婚,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吉利车辆一台

------《民法典》法律条文 ------

法律适用条文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•婚姻家庭编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----------------- 案件评析 -----------------

法律适用条文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•婚姻家庭编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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